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22條 登錄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登錄,應於撤銷或廢止次日起三十日內,繳回登錄證書,並將受理全部認可案件之完整文件及檔案移交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登錄機構辦理,該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經廢止或撤銷登錄之登錄機構,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