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7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7條 各級機關、部隊、學校主官(管)交接時,對於第三條所定各類交接事項,應由各權責單位之隸屬上級主管單位派員完成監交,各項移交清冊,均應送請有關帳籍管制單位審核簽章。一般軍官、士官交接時,各移交事項亦應完成監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