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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為加強各級機關、部隊、學校之財產管理,凡主管任期屆滿,奉准連任者,皆應辦理假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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