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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本準備金委託經營之範圍,限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一款所定項目。前項委託經營併同承保機關運用部分之比率上限,應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第一項所定委託經營,包括經營、保管及移轉管理。承保機關應在本準備金年度運用計畫所定委…
  2.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準備金委託經營之受託機構,以合於經營資產管理業務相關規定之國內外資產管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為對象。受託經營國內投資運用項目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成立三年以上。二、依中華民國法令在中華民國設立或經認許並營業者,且最近…
  3.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準備金委託經營之受託保管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受託保管國內委託經營業務資產者:(一)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取得辦理保管業務之資格,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4.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準備金國外委託經營之移轉管理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成立三年以上。二、依所在國合法設立登記營業且合於經營移轉管理業務之機構。三、歷史運作實績三年以上。四、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應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P…
  5.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承保機關應依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本準備金年度委託經營計畫所列委託經營運用項目及額度,以公開方式,就合於第十條規定之合格業者所提送之經營計畫建議書,評審選定受託機構。承保機關得訂定於一定期間內發生之保管業務或訂定保管額度上限,…
  6.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設定級距,彈性增減之。承保機關擇定之每一受託機構,其受託經營準備金之分配額度,不得超過委託年度準備金委託總額度百分之五十。
  7.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7條 …市(上櫃)公司股票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之限制。八、受託準備金淨資產價值及收益率之計算方式。九、承保機關依該委託契約經營性質,認定有必要訂定之其他事項。前項契約,承保機關得事先徵請執業五年以上專業律師出具無保留法律意…
  8.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9條 …利益迴避原則。五、移轉管理機構應負之責任與忠實義務。六、受託準備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七、承保機關依該委託契約移轉管理性質,認定有必要訂定之其他事項。前項契約得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徵請專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
  9.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20條 …內。同一受託機構所有存續契約之累計總受託經營額度,不得超過本準備金當年度運用計畫之運用金額百分之十。第一項所稱經營績效評定之方式及期間,應明訂於契約。契約到期之經營績效評定基準日,由承保機關於契約到期前三個月決定之。依第…
  10.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23條 本準備金之委託經營期限,每次最長為五年。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契約期限,依前項規定辦理。
  11.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25條 受託機構經營承保機關委託事項,以承保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為本準備金保管機構。國內受託機構買賣有價證券或衍生性金融商品時,應向承保機關指定之經紀商進行交易。承保機關應與前項經紀商議定手續費率及相關條件。
  12.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26條 受託機構運用受託準備金買入有價證券屬記名證券者,以委託契約約定並以承保機關指定之名義登記。但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者,應依承保機關與國內外受託保管機構所訂契約辦理。
  13.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27條 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應就承保機關所委託經營之準備金,採獨立之會計處理,作成各種報表,定期送承保機關及公保監理會審閱。其相關簿冊於契約終止時,應一併返還承保機關。前項憑證、帳簿及報表所載內容,主管機關、公保監理會及承保機關得…
  14.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28條 受託機構或保管機構每日應將前一營業日之受託準備金淨值、投資明細變動情形,送承保機關。
  15.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29條 …構有違反法令或契約約定,或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注意義務,致有損及準備金本金或收益之虞時,承保機關應即要求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並得收回部分或全部委託或保管資產。前項收回之資產,由承保機關自行運用或委託其他受託機構、移轉管理機構…
  16.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31條 退休人員保險準備金之管理及運用,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17.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75條 …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本憲法施行之準備程序由制定憲法之國民大會議定之。
  18.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第8條 議事組分設議案、選案、主席團會議、會場事務、審查、速記、準備、編印八科,其職掌如下:一、大會議事與選務之各種法規草擬訂定事項。二、大會及各種會議之計劃準備與紀錄事項。三、大會議事各種文件之審查、設計、編印、分發及保管事項…
  19. 總統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求償,並得自其研發成果權益收入扣抵之:一、涉及訴訟、進行訴訟準備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法律或其他相關費用。二、損害賠償金、和解金、違約金、遲延利息或其他賠償責任。本院為避免可歸責於創作人或研究計畫主持人或其相關研究團隊成…
  20.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1條 …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核提審查意見,供訴願會審議之準備。
  21.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1條 …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核提審查意見,供訴願會審議之準備。
  22. 行政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18條 …安全系統職掌之反恐及關鍵基礎設施防護。四、與國土安全有關動員準備工作之規劃、整合、協調及協助督導。五、其他有關反恐、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業務事項。
  23.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1條 …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核提審查意見,供審議之準備。訴願事件經原行政處分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陳報訴願管轄機關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但經原行政處分機關自行撤銷原行政處分者,得免送訴願會委員審查。
  24. 行政訴願法 第51條 …關應拒絕前二條之請求:一、訴願決定擬辦之文稿。二、訴願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三、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者。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25. 行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2條 …如收回款項大於投資成本時,應提列部分列為本基金之投資損失特別準備;如收回之款項小於投資成本時,其差額應先以投資損失特別準備沖抵,不足者,得認列損失。前項投資成本,應包含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給予各基金之補償及收益。
  26.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 第2條 …國駐華使領館、重要設施、中央政府機關首長、特定人士安全警衛,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二、國營及特定事業機構之安全維護。三、防止危害國家安全物品入境、防範國內不法物品出境與查緝走私及其他不法。四、保安警察警力派遣、勤務規劃…
  27. 行政內政部處務規程 第6條 …業務之聯繫、協調及推動。五、國家與公共安全業務綜整及人力動員準備業務之推動。六、部務會報及重要會議之籌辦。七、立法院、監察院各種議案之協調、分辦、彙整及聯繫。八、輿情蒐集與處理、新聞發布、媒體聯繫及政策宣導。九、其他有關…
  28. 行政內政部部務會報規則 第7條 …週前檢同有關資料送由祕書室列入議程,先行分送出席人員預作發言準備。各單位工作報告之順序,由秘書室妥為排定並事先通知之。
  29. 行政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3條 …者為準)變現、出售或耗用之資產。二、投資、長期應收款、貸款及準備金:因業務上需要從事投資或產生之長期應收款、貸款;或提撥特定財源供特定用途之準備金等。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
  30.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52條 …辦事處及宣傳車輛為限。前項宣傳品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前印製,準備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開始後散發者,視為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所印製。政黨及任何人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應具名,並不得於道路、橋梁、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