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29條 法規: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第三章 委託經營 第29條 受託機構或保管機構有違反法令或契約約定,或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注意義務,致有損及準備金本金或收益之虞時,承保機關應即要求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並得收回部分或全部委託或保管資產。前項收回之資產,由承保機關自行運用或委託其他受託機構、移轉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繼續經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