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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應就承保機關所委託經營之準備金,採獨立之會計處理,作成各種報表,定期送承保機關及公保監理會審閱。
其相關簿冊於契約終止時,應一併返還承保機關。
前項憑證、帳簿及報表所載內容,主管機關、公保監理會及承保機關得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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