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0 / 27 頁-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4條 …一之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不得超過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與該道路寬度乘積之半,且其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建築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其陰影面積得加倍計算。陰影及高度之計…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4-1條 …挑空部分每處面積不得小於十五平方公尺,各處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該基地內建築物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三、挑空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其旁側之未挑空部分上、下樓層高度合計不得超過六公尺。挑空部分計入容積率之建築物,其挑空…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5條 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空地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之配置不予限制,但應保留空地面積應依照各分區使用規定,分別計算。前項使用分區不包括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其他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6-1條 …建築物層數者,應檢討該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臨接道路部分,自道路中心線起算十公尺範圍內,該部分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前項建築基地位於須經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設計審…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7條 …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棟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81條 …有公益需要、無安全顧慮且其構造、設備應符合本章規定者,不得與基地外之地下建築物、地下運輸系統設施連接。前項以地下通道直接連接者,該建築物地面以下之部分及地下通道適用本章規定。但以緩衝區間接連接,並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98條 地下建築物應調查基地地下水位之變化,根據雨季之最高水位計算其上揚力,並做適當之設計及因應措施以防止構造物之上浮。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29條 …度在五十公尺以下部分得免退縮。落物曲線距離為建築物各該部分至基地地面高度平方根之二分之一。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30條 …AO≦(1﹢Q)A/2AO: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A:建築基地面積。Q:該基地之最大建蔽率。高層建築物因施工安全或停車設備等特殊需要,經預審認定有增加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必要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34條 …理論分析,必要時得要求提出結構試驗作為該設計評估之依據。一、基地地面以上高度超過七十五公尺者。二、結構物之立面配置有勁度、質量、立面幾何不規則;抵抗側力之豎向構材於其立面內明顯轉折或不連續、各層抵抗側力強度不均勻者。三、…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62條 …順向坡有滑動之虞者:(一)順向坡傾角大於二十度,且有自由端,基地面在最低潛在滑動面外側地區。圖示如下:(二)自滑動面透空處起算之平面型地滑波及範圍,且無適當擋土設施者。其公式及圖式如下:HD≧────2tanθD:自滑動…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63條 建築基地應自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退縮設置人行步道,其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道路或基地內通路邊已設置人行步道者,可合併計算退縮距離。建築基地具特殊情形,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未能依前項規定退…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65條 基地地面上建築物外牆距離高度一點五公尺以上之擋土設施者,其建築物外牆與擋土牆設施間應有二公尺以上之距離。但建築物外牆各點至高度三點六公尺以上擋土設施間之水平距離,應依左列公式計算:H-3‧6D≧2+──────4H:擋土…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66條 …三、戶外階梯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但以戶外階梯為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者,其階梯及平台之寬度應依私設通路寬度之規定。以坡道代替前項戶外階梯者,其坡度不得大於一比八。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67條 建築基地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計算公式如左:A0<(1+Q)A/2A0: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A:建築基地面積。Q:該基地之最大建蔽率。建築物因施工安全或停車設備等特殊需要,經主管建築機關審定有增加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必…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71-1條 …之限制:一、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三日以前完成地籍分割之建築基地,符合直轄市、縣(市)畸零地使用規定,其可建築之單層樓地板面積無法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二、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三日以前申請建造執照並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合法工…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81條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除都市計畫書圖或都市計畫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依本章之規定。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82條 建築基地為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機關用地、商業區或市場用地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適用本章之規定:一、基地臨接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連續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六分之一以上。二、基地位於商業區或市場用地面…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83條 本章所稱開放空間,指建築基地內依規定留設達一定規模且連通道路開放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之下列空間:一、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指建築基地臨接道路全長所留設寬度四公尺以上之步行專用道空間,且其供步行之淨寬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者。但沿道…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84條 …其建築物地面層為住宅、集合住宅者,應乘以零。前二項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臨接道路路面有高低差時,有效係數應依下列規定乘以有效值:一、高低差一點五公尺以下者,有效值為一。二、高低差超過一點五公尺至三點五公尺以下者,有效值為零…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84-1條 本章所稱公共服務空間,係指基地位於住宅區之公寓大廈留設於地面層之共用部分,供住戶作集會、休閒、文教及交誼等服務性之公共空間。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88條 建築物之設計,其基地臨接道路部分,應設寬度四公尺以上之步行專用道或法定騎樓;步行專用道設有花臺或牆柱等設施者,其可供通行之淨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依規定應設置騎樓者,其淨寬從其規定。建築物地面層為住宅或集合住宅者,非…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0條 …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之影響詳予評估。二、建築基地臨接永久性空地或已依本章申請建築之基地,其開放空間應配合整體留設。三、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應就建築物之私密性與安全管理需求及公共…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1條 …定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或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辦理者,於本規則修正施行後,依本章之規定辦理。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2條 …,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或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已申請建造執照,或領有建造執照且在建造執照有效期間內者,申請變更設計時,得適用該辦法之規定。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6條 …FA3≦0.2FAFA:基準樓地板面積,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為該基地面積與容積率之乘積;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為該基地依本編規定核計之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建築物之一部分作為老人住宅者,為該老人住宅部分及其服務空間樓地板面積…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8條 本章規定之適用範圍如下:一、建築基地綠化:指促進植栽綠化品質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新建建築物。但個別興建農舍及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二、建築基地保水:指促進建築基地涵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之設計,其適用範圍…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9條 本章用詞,定義如下:一、綠化總固碳當量:指基地綠化栽植之各類植物固碳當量與其栽植面積乘積之總和。二、最小綠化面積:指基地面積扣除執行綠化有困難之面積後與基地內應保留法定空地比率之乘積。三、基地保水指標:指建築後之土地保水…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00條 …、機電設備面積、屋頂突出物之計算,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建築基地因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所增加之設備空間,於樓地板面積容積千分之五以內者,得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及不計入機電設備面積。二、建築物設…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02條 建築基地之綠化,其綠化總固碳當量應大於二分之一最小綠化面積與下表固碳當量基準值之乘積:┌──────────┬───────────────────┐│使用分區或用地│固碳當量基準值│││(公斤/(平方公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