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88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十五章 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 第288條 建築物之設計,其基地臨接道路部分,應設寬度四公尺以上之步行專用道或法定騎樓;步行專用道設有花臺或牆柱等設施者,其可供通行之淨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依規定應設置騎樓者,其淨寬從其規定。建築物地面層為住宅或集合住宅者,非屬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部分,得於臨接開放空間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或其他區隔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