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2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十五章 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 第292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或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已申請建造執照,或領有建造執照且在建造執照有效期間內者,申請變更設計時,得適用該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