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3條本章所稱老人住宅之適用範圍如左︰一、依老人福利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興建,專供老人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其基本設施及設備應依本章規定。二、建築物之一部分專供作老人居住使用者,其臥室及服務空間應依本章規定。該建築物不同用途之部分以無開口之防火牆、防火樓板區劃分隔且有獨立出入口者,不適用本章規定。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