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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 23 頁-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7條 申請交換之私有土地,其地上物於申請交換前應予拆除騰空。但地上物所有人願意贈與國有,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者,不在此限。私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築改良物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於申請交換前塗銷。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登記時,同時…
-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8條 執行機關受理申請交換案件,應分別辦理收件編號,登記於專簿,並排定期日會同勘查申請交換之私有土地。
-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10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交換之案件,執行機關審查時,應洽申請交換之私有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他相關機關查證有無或計劃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之情形。但執行機關已取得明確資料者,不在此限。…
-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11條 執行機關應就審查符合規定之交換案件,勘選達到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以上之適當國有非公用建築用地,並予計價後,造具國有土地清冊,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提出交換方案。但經震災重建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有就特定地區辦理交換…
-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12條 執行機關受理申請人提出之交換方案後,應訂期召開協調會,依下列方式決定交換方案後,層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但無需協調之案件,得逕層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一、一人申請交換國有土地,該筆國有土地可容納該交換案者,由執行機關…
-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13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價值相當,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辦理交換之私有土地價值達國有土地價值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百二十之間,按公告土地現值相互以現金補足其差額者。二、依前條第二項但書辦理交換之私有土地價值未達國有土地價值…
-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14條 辦理交換所需各項稅費,由雙方依相關法令規定各自負擔。
-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15條 辦理交換所需之各項書表格式,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定之。
-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16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執行機關得分批辦理交換作業;已受理交換案件,於本條例施行期滿前未處理結案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繼續處理至結案為止。
- 行政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置資通安全管理中心且通過國家資通安全防護管理中心資安事件資料交換連通測試驗證。(六)存證功能需求:電腦系統應具有存證功能,並提供調閱之服務。(七)服務品質需求:應具有提供全年每日二十四小時通關自動化連線之相關諮詢服務能力…
- 行政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對其連線用戶所傳輸、交換之電子資料,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負責正確之傳輸、交換或處理,其有錯誤、毀損、滅失或其他不正確傳輸、交換或處理情事者,並應負責改正及補救。前項傳輸、交換或處理應予存證。其存證之…
- 行政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使系統障礙所生影響減少至最低程度。因前項系統障礙需停止傳輸、交換或處理作業時,應儘速通知單一窗口、連線機關及連線業者。
- 行政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對其傳輸、交換或處理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負責保密與安全。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2條 …用價值,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國有土地之地形狹長或零星分散,經交換後可集中坵塊,作更有效之規劃利用者。二、國有土地與他人所有之土地夾雜,或地籍線曲折不整,經交換後地形較方整,作更有效之規劃利用者。三、可建築使用之國有土地,…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交換,指不動產所有權之相互移轉。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5條 執行機關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辦理交換之作業程序如下:一、受理申請。二、會勘。三、審查。四、計價。五、通知申請人協商決定交換方案。六、層報財政部核定。七、依核定結果辦理不動產分割、所有權交換登記及相互點…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5-1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交換者,不適用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交換者,不動產需求機關應擬訂不動產使用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前項不動產使用計畫,應…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6條 國有不動產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之區位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均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且位於同一或毗鄰之街廓或位於同一重劃區;或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與同一都市計畫內,可供單獨建築使用之他人所有土地。二、…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7條 國有不動產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一、公共設施用地。二、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三、已出租。但經承租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四、抵稅不動產。但交換後取得之不動產較易於變價或活化…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8條 他人所有不動產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國有不動產辦理交換:一、公共設施用地。二、共有不動產。但經全體共有人申請交換或原為國、私共有者,不在此限。三、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之他項…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9條 國有不動產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應以價值相等為原則。前項價值,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查估評定或計算;價值不等時,得分割後辦理交換。申請人或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交換之私有不動產所有權人對前項查估評定之價值得提出異議…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10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申請交換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編定使用種類證明文件。但土地登記謄本已有記載者免附。四、建物課稅現值證明文件或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證明。但土地登記謄本已有…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11條 執行機關審查前條申請交換案件,有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註銷其申請案。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12條 申請交換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執行機關應訂期通知申請人協商決定交換方案,層報財政部核定。協商不成或申請人不接受核定結果者,註銷其申請案。同一國有不動產有二人以上申請交換,依下列順序及方式處理。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交換…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13條 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交換之國有土地,如須先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同意書,應先預估土地產價收取保證金,俟完成交換後無息退還。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14條 依本辦法辦理交換所需各項稅費,由雙方依相關法令各自負擔。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15條 辦理交換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之。
-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36條 …公共用財產,在原規定使用範圍內變更用途,並得將各該種財產相互交換使用。前項變更用途或相互交換使用,須變更主管機關者,應經各該主管機關之協議,並徵得財政部之同意。
-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52-1條 …動產,為提高利用價值,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與他人所有之不動產交換所有權。其交換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處分,係指出售、交換、贈與或設定他項權利;所稱收益,係指出租或利用。本法第二十八條但書所稱不違背其事業目的,係指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之組織法規或其主管法律規定,得將經管之財產提供他人使用;所稱不違背其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