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14條 法規: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14條 辦理交換所需各項稅費,由雙方依相關法令規定各自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