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4條 法規: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4條 國原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本會依本辦法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第一項監事,應包含本會主計室代表至少一人。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