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原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本會依本辦法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應包含本會主計室代表至少一人。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