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收費辦法 第11條 法規:碳費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11條 事業依前二條規定以減量額度扣除收費排放量者,其收費排放量之計算,得於每年五月底前,檢具減量額度註銷相關證明文件,併同碳費申報作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第五條第二項收費排放量之扣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