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收費辦法 第7條 法規:碳費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7條 事業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或依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內容,抵換溫室氣體增量者,得併同碳費申報作業,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第五條第二項年排放量之扣除;事業以減量額度抵換扣除其年排放量之比率,視事業所使用減量額度之種類,依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