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助者應於申請時,向中央主管機關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就補助申請文件之補助項目支用範圍,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四、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補助者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申請補助者拒絕為前項聲明,中央主管機關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得駁回其申請;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追繳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 第6條
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