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追繳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三、未依核定案件執行或進度落後,且未能依限完成改善。
但因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對於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自撤銷或廢止補助之日起,五年內不受理其依本辦法所提之補助申請。
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 第11條
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