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 第8條 法規: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補助申請案,應於二個月內審查完竣,並將准駁結果通知申請補助者,必要時得延長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項提送資料,有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申請補助者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一個月;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予以駁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