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補助項目屬下列事項者,不予補助:
一、事業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排放源之盤查、登錄及查驗工作。
二、事業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進行增量抵換。
三、碳費徵收對象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自主減量計畫。
四、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強制性碳足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