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之氫氟碳化物核配量基準計算依據蒙特婁議定書之消費量基準量計算規定辦理,計算公式如下:核配量基準=[(一百零九年至一百十一年氫氟碳化物執行實績合計)÷3]+65%×[(九十八年至九十九年氟氯烴執行實績合計)÷2]使用廠商之核配方式如下:
一、申請之需求量較前項核配量基準計算值低者,依其需求量核配。
二、申請之需求量較前項核配量基準計算值高者,依前項核配量基準計算值核配。
前項核配後之剩餘量,依供應廠商第一項核配量基準計算值核配。
但計算值之總和高於剩餘量時,依各廠商計算值所占計算值總和之比例核配。
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第8條
第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