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五條申請同意探勘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同意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事業名稱及地址。
二、事業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三、探勘場址範圍。
四、探勘期間之起訖日。
五、地質探勘方法。
六、其他補充說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