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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環境部
氣候變遷目
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
第30條
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 第30條
法規:
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3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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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一、未依第八條核准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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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事業完成封井後監測作業前六個月,應檢具封存場址關閉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始得解除封井後監測義務。
第2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並維護二氧化碳封存場址登錄資料庫,記載封存場址位置、範圍、封存狀態及封井後監測情形等資訊。事業應保存依…
第26條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封存核准: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節重大者。二、無繼續封存意願,自行申…
第27條
封存核准因有效期限屆滿,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其效力,事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封存場址未曾封存二氧化…
第28條
既有試驗計畫之事業,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二年內,免依本辦法申請同意探勘文件並逕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封存核准…
第29條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一、未依第八條核准逕行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二、未依第十二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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