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並維護二氧化碳封存場址登錄資料庫,記載封存場址位置、範圍、封存狀態及封井後監測情形等資訊。
事業應保存依本辦法申報及備查之資料,至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解除封井後監測義務之日起滿三年止,以備中央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