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於封存期間,發生異常情形達第九條第八款第二目停止灌注條件或發生二氧化碳洩漏情形者,應停止封存作業,並依所核定之補救措施及緊急應變計畫執行,且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況命事業進行前項以外之補救措施及緊急應變作業。
事業確認異常情形已排除,且監測數值符合補救措施及緊急應變計畫之核定規範者,應將異常處理、監測資料及恢復封存作業理由送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完整文件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通過後始得恢復封存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