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於封存期間,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範,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季監測紀錄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事業於封井後監測期間,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範,於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前,將上半年度監測紀錄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及前項備查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不符合所定規範時,事業應配合提供說明、重新檢核或回報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