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封存之二氧化碳流體,其二氧化碳之濃度應為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前項二氧化碳流體,所含其他物質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因二氧化碳排放來源、捕捉設備特性、封存作業過程,或為協助監測、驗證二氧化碳移棲等正當理由所為之添加。
二、添加物及添加行為,未對封存場址或相關運輸基礎設施產生不利影響。
三、未對環境或人類健康構成重大風險。
四、未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令。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事項。
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 第17條
第17條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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