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9條 法規: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第9條 保險期間投保水稻田區之土地,因政府相關部門之命令或行為,致休耕或改種其他農作物時,要保人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契約解除。投保加強型保險者,並應由保險人退還其所繳保險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