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32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五章 經費 第32條 各農田水利會之經費,得由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代收經管。其所得之盈餘,應酌提百分之二十,作為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之輔導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