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31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五章 經費 第31條 農田水利會每年度之全部收入,除用人及管理上必需之費用外,應全部用於水利設施之興建、養護及改善,並酌提公積金、災害準備金及折舊準備金。前項公積金、準備金,非經報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