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4條農田水利會之經費,以下列收入充之:一、會費收入。二、事業收入。三、財務收入。四、政府補助收入。五、捐款及贈與收入。六、其…
- 第25條農田水利會會費,應向享受灌溉或排水利益之會員徵收。會員請求增加灌溉水量或抽水灌溉利益者,得按受益程度加收會費。水利會會費…
- 第26條農田水利會因實際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主管機關指定興建之農田水利工程,得向直接受益會員徵收工程費,自各該土地受益第二年起…
- 第27條新會員入會或新建工程擴增受益之會員,應比例分擔工程費,作為特種基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 第29條農田水利會依前四條規定徵收各費之適用對象、種類、徵收程序及其計算基準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30條本通則規定之會費及工程費,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繳納者,每逾三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但滯納金加收累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前項會費…
- 第31條農田水利會每年度之全部收入,除用人及管理上必需之費用外,應全部用於水利設施之興建、養護及改善,並酌提公積金、災害準備金及…
- 第32條各農田水利會之經費,得由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代收經管。其所得之盈餘,應酌提百分之二十,作為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之輔導費用。
- 第33條農田水利會每年度收入及支出,均應編制預算及決算。前項各農田水利會預算、決算之編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34條各農田水利會之會計制度應具有一致性;其會計報告、科目、憑證及內部審核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農田水利會經費之保管、運用、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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