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30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五章 經費 第30條 本通則規定之會費及工程費,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繳納者,每逾三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但滯納金加收累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前項會費及工程費逾三十日仍不繳納時,由各該農田水利會檢具催收證明,併同滯納金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不服裁定時,得提起抗告,但不得再抗告。法院之裁定,應於七日內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