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26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五章 經費 第26條 農田水利會因實際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主管機關指定興建之農田水利工程,得向直接受益會員徵收工程費,自各該土地受益第二年起,分年徵收,以工程費總額為限。受益土地變更用途時,未繳清之工程費,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受益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由承受人負擔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