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申請展延並換證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資料,於繳納費用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樹保人員證書正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二吋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樹木保護相關研習課程證明文件、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不完備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成者,駁回其申請。
第一項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以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之次日重新計算效期,發給各級樹保人員證書,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間以五年為限;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並發還樹保人員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