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辦法 第9條 法規: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9條 參加樹保人員培訓,缺課時數達總培訓時數五分之一者,不得參加測驗;已繳之培訓費用,不予退還。參加樹保人員培訓,於最近三年內曾完成前條附表三所列課程者,得申請抵免相同課程之時數,及申請退還抵免時數之課程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