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考選測驗與實習、培訓及測驗、樹保人員名冊公告、證書核發、展延、換發、補發、撤銷、廢止或公告註銷、樹木保護相關研習課程認可及網站揭露等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大專院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項考選測驗或培訓測驗由受委任、委辦或委託機關(構)命題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監試。
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辦法 第18條
第18條
第18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