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9條 法規:植物診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9條 前條繼續教育之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植物相關團體、農業財團法人或學校辦理,並登錄於管理系統供植物診療師查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