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4條 法規:植物診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14條 植物診療師執業執照遺失、滅失或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繳納執業執照規費,滅失者並填具具結書,毀損者並檢具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