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8條 法規:植物診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8條 植物診療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類型之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一百二十分以上:一、專業課程。二、專業品質。三、專業倫理。四、專業法規。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合計應達十二分以上;合計超過二十四分者,以二十四分計。植物診療師繼續教育課程類型說明與實施及積分計算方式如附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