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類型之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一百二十分以上: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法規。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合計應達十二分以上;合計超過二十四分者,以二十四分計。
植物診療師繼續教育課程類型說明與實施及積分計算方式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