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2條 法規:植物診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2條 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且無本法第十條所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之情形者,得申請植物診療師執業登記,領取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