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依下列規定,並登載於管理系統:
一、申請執業登記者,為核准執業登記之日起屆滿六年之翌日。
但歇業二年以下,重新申請執業登記時,未超過歇業前執業執照所載更新日期者,以歇業前執業執照所載更新日期,為新發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
二、更新執業執照者,為原更新日期之日起屆滿六年之翌日。
前項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得於管理系統查詢或由執照標示之數位化條碼連結管理系統顯示之資訊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