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執業執照更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更新日期前完成第八條規定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植物診療師管理系統(下稱管理系統)逕行更新執業執照日期。
二、更新日期前未完成第八條規定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者:由管理系統於更新日期屆至三十日前通知植物診療師應於更新日期前完成繼續教育,屆期未完成者,原領執業執照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