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4條 法規:植物診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4條 植物診療師領得植物診療師證書超過五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或歇業期間超過二年者,於申請執業登記時,除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外,應另檢附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第八條第一項繼續教育總積分達六分之一以上之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