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法 第35條 法規:植物診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植物診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5條 植物診療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依本法受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植物診療師證書。植物診療機構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