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法 第36條 法規:植物診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植物診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6條 本法所定罰鍰、停業、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廢止植物診療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