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法 第34條 法規:植物診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植物診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4條 植物診療師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指示防治及隔離方法,或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將植物種類、有害生物名稱、植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通報主管機關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