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7條 法規: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7條 公務員兼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應不予同意:一、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二、有違反公正無私、行政中立之虞。三、有不當動用行政資源之虞。四、前一年度考績(成)為丙等。五、有違反法律、命令規定。六、其他對於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公務員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