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4條 法規: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4條 公務員兼職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構)申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向上級機關(構)申請同意。期滿續兼或本(兼)職務異動重新申請同意時,亦同。公務員依法令之兼職,經權責機關(構)核發兼職人事派令,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核發兼職人事派令者,視為各該機關(構)已同意。第一項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及範本,由銓敘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