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2條 法規: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兼職,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依法令兼任他項公職。二、依法令兼任領證職業。三、依法令兼任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四、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五、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兼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