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法規:司法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秘書長兼任,並隨其本職進退;置委員七人至十二人,由調派本院辦事之法官兼任,其任期至調派期間屆滿時止。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