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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司法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法規:
司法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6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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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院簡任職或相當簡任職人員派充之,承主任委員之命,專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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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法制事務,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審查及作業管制。二、法制意見之提供。三、法規適用疑義及解釋之研議…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秘書長兼任,並隨其本職進退;置委員七人至十二人,由調派本院辦事之法官兼任,其任期至調派期間屆滿時…
第4條
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出缺時,由秘書長指定本會委員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
第5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院簡任職或相當簡任職人員派充之,承主任委員之命,專責辦理本會業務。本會置工作人員十二人至二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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